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对涉案人员及其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规行为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日前,杨洋工作室发布声明称:“我方团队于网络上发现某不法主体公然盗用艺人杨洋肖像进行虚假宣传,此行为严重侵害艺人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并表示已委请律师介入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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